|

禁止私自拆除文物建築 禁止倒賣長城古磚 
個人不得擅自開發野長(zhǎng)城旅遊 不能販賣屬於(yú)國家所有的文物 
地下文物屬於(yú)國(guó)家 大型建設工程前要先考古勘探  進(jìn)行考古勘探發(fā)掘工作要有資質 何爲地下文物埋藏區
我國(guó)文物法律保護(hù)的曆史與現狀 文物體現瞭(le)一個國家、民族或群體的成就、價值和信仰,建立文物保護的有效法律機制對於中國這樣一個文物資源豐富且在曆史和現實中遭受嚴重文物流失的國家來說尤爲重要。中國對古物的收藏和保護曆來十分重視,《大明曆》中就有規定:“若於官私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若有古器、鍾鼎、符印異常之物,限三十日内送官,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說明在明代已明確規定地下文物歸國家所有瞭(le)。不過真正的文物保護則始於20世紀,1930年國民政府公布瞭(le)《古物保存法》,並(bìng)成立瞭(le)中國古物保管委員會,這是中國曆史上第一個文物保護法和第一個國家設立的專門保護管理文物的機構。 新中國成立後,頒布瞭(le)一系列保護文物的法令和法規,如50年代初頒布的《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關於(yú)保護古文化建築的指示》等,同時在中國社科院成立考古研究所,在全國各地建立瞭(le)文物保護管理的專門機構。20世紀60年代初國務院頒布瞭(le)《文物出口鑒定标準的幾點建議》(1960)、《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1961)等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雖然這些法規帶有一定的曆史局限性,不夠全面缜密,但他基本上確立瞭(le)我國在相當一段時期内文物保護法規的基本思路和框架,對文物保護影響深遠。 1973年12月16日國務院批轉瞭(le)外貿部、商業部、國家文物局《關於(yú)加強文物商業管理和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政策的意見》的通知,對於(yú)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政策,打擊文物走私、投機倒把活動,防止珍貴文物外流都起瞭(le)積極的作用。 “文革”後,國家文物局先後頒布瞭(le)《對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攜帶、郵寄文物出口鑒定、管理辦法》、《博物館一級藏品鑒選标準(試行)》、《拓印古代石刻的暫行規定》等一系列法規文件,加強瞭(le)對文物出口、收藏、買賣的監管。 1982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瞭(le)《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確立瞭(le)文物保護的基本原則,使我國的文物保護管理工作走上瞭(le)法制化管理的軌道。1987年後,國家先後出台瞭(le)《關於(yú)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通知》、《關於(yú)打擊盜掘和走私文物活動的通知》,對於(yú)打擊盜竊館藏文物、盜掘古文化遺址和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動起到瞭(le)重要作用。 爲适應新形勢的需要,1996年國家先後頒布瞭(le)《文物拍賣管理辦法》、《關於依法沒收、追繳文物的移交辦法》等法規草案。随著(zhe)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在文物保護管理中,出現瞭(le)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文物保護法需要經行調整修訂。2002年10月28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頒布實施,2003年7月1日又頒行瞭(le)《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标志著(zhe)我國文物法制建設和文物保護工作進入瞭(le)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